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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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吴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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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开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施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快猫 艺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厂房设施设备整体转让合同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恩环罚告〔2025〕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11月2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并于2025年12月16日在江门日报登报进行道歉并承诺守法。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符合《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关于道歉从轻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局2025年12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显示,你单位注塑机已安装通气管道并连通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你单位及时履行整改的行为,可以认为属于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措施,符合从轻处罚情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4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二项第2目、第4目和第7目以及对道歉从轻的有关规定。企业上述行为符合《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六条第二款关于“环境违法行为具有 3 个以上(含 3 个)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可以按初步罚款区间的最低限处罚”的规定,你单位的3个从轻情节分别是主动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近 2 年没有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综上,按照区间最低处罚金额为6万元,且当事人在江门日报登报进行道歉并承诺守法,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承认存在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履行改正,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罚款标准指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计算得出的罚款金额)30%-50%降低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按照6万元的处罚标准降低50%,即罚款人民币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法规股(综合股)(地址:快猫 小岛东华街1号;联系电话:0750-7821261)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快猫 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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