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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快猫 君堂镇侯亨冰片糖厂)
当事人:快猫 君堂镇侯亨冰片糖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065131191M
2025年9月23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位于快猫 君堂镇江洲圩镇沙岗大道5号的快猫 君堂镇侯亨冰片糖厂所生产的“精品冰片糖”(规格型号为:净含量:2.35kg/箱;生产日期:2025-09-10)进行江门市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专项监督检验。经检验,上述批次“精品冰片糖”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13日,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No:JDL20250028)。2025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快猫 君堂镇侯亨冰片糖厂进行检查,现场在仓库发现上述同批次的“精品冰片糖”产品共108箱。当事人涉嫌生产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均不合格的批量定量包装商品,我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03月27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并于2020年12月3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在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于2025年9月10日以白砂糖和赤砂糖为原料共生产108箱食品“精品冰片糖”(标注重量:2.5kg,标注净含量:2.35kg,生产日期:2025-09-10)。2025年9月23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精品冰片糖”进行江门市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专项监督检验。经检验,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于2025年9月23日出具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No:JDL20250028)显示:1.净含量标注检查项目中“标注显著位置正确、清晰”项目外包装上标注的“重量:2.5kg”不符合,检查结果:不正确,检查结论:不合格;2.净含量计量检验项目中平均实际含量为:2.3382kg,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为:2.3440kg,T1类短缺商品的数量为14(根据JJF 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要求,允许T1类短缺商品的数量为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精品冰片糖”的总体检验结论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均不合格。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生产的上述108箱“精品冰片糖”未销售出去,本案货值金额1836元,当事人未获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在上述食品“精品冰片糖”(生产日期:2025-09-10)出厂前,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我局曾于2025年6月12日和2025年10月10日,就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拒不改正,仍未按规定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销售记录台账、原辅材料进货验收记录台账、产品批次生产记录台账、原材料供货商资质及检验报告、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货单、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送书、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抽样单(生产企业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No:JDL20250028)、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025年12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快猫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5〕28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上述“精品冰片糖”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生产的“精品冰片糖”外包装上标注“重量:2.5kg”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的“精品冰片糖”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外包装上标注的净含量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的“精品冰片糖”T1类短缺商品的数量不符合JJF 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符合计量检验规则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生产的检验不合格商品未实际销售,未获得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违法行为,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对当事人生产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商品和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符合计量检验规则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1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快猫 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快猫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