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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快猫 君堂镇侯永革烧腊加工场 )




当事人:快猫 君堂镇侯永革烧腊加工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XDE5B5U                     

202511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快猫 君堂镇侯永革烧腊加工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冷库中存放有一头生猪,当事人提供了当日的检验检疫合格证和肉类产品品质合格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3个月前的检验检疫合格证和肉类产品品质合格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当事人涉嫌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为进一步核查案情,本局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60914,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1127日从快猫 川恩食品有限公司购进60斤猪肉(生产日期:2025-11-27),置于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当事人从事销售猪肉期间,未建立猪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上述用于销售的猪肉时未如实记录猪肉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询问通知书现场笔录及证据复制提取单3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询问笔录5送达地址确认书。

20251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快猫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527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销售猪肉期间,未建立猪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上述用于销售的猪肉时未如实记录猪肉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快猫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快猫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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