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十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五条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按照以上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土地出让最低价应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